按照《北京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》(京人社專技發〔2010〕102號)及相關文件要求,結合我區事業單位發展需要,現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,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招聘對象及條件
1、北京市常住戶口且人事行政關系在京(招聘單位對戶口要求另有說明的,按招聘單位具體要求執行);
2、遵守憲法和法律;
3、具有良好的品行;
4、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;
5、符合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和回避的有關規定;
6、年齡計算方法:“25周歲以下”指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,“30周歲以下”指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,“35周歲以下”指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。